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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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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编辑、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收取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广告费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批准逮捕许某,并列出详细继续侦查提纲。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做工作,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120万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官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齐证据,特别是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做足充分准备。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重大侵犯著作权案,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侵权作品500余万份,吸收会员30余万人,网络点击量近18亿次,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追赃挽损,并借力新闻媒体适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增强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网站复制的文字作品中并非全部是侵犯著作权作品,侵权作品有重复计算,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网站自行修改,不能反映真实数字等问题,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研究,通过采取客观无区别的抽样方式对文字作品进行鉴定,证实抽样作品全部为侵权作品,并由此确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站点击量、会员人数均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无法以人为方式从后台改动。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二)严格细致审查,增强抗辩针对性。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较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侵害网站并非著作权人、所使用的爬虫软件等均是公开获得、该案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等多项辩解。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深入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明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技术上的免责条款,开庭时一一作出有力反驳,精准指控犯罪。

(三)推动追赃挽损,全力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中,检察官及时要求侦查人员冻结许某账户上的违法所得数百万元,防止资产转移,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督促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检察官多次劝导下,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四)适度宣传报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本案的成功办理受到社会好评,引发广泛关注。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多家媒体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作了专题报道,展示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保护了人民大众投身创作的积极性,营造了全社会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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