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袁某是邻居关系,汪某在门口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且具有红外夜视功能。袁某发现后,认为门铃安装的角度能观察到楼层的公共区域,可清楚记录到自己出入、来客,透过窗户还会看到自己部分生活起居情况。袁某多次上门与汪某协商要求拆除该可视门铃,汪某置之不理。随后,袁某诉至南湖区法院,要求汪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与其相关的全部视听资料。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测试,了解到该门铃的安装位置以及性能,确实对袁某的个人隐私生活包括生活安宁等构成了现实威胁,邻里关系也确实受到了影响。
但考虑到汪某主张可视门铃安装是维护安全之需要,法官针对双方的现实状况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兼顾汪某安全维护和袁某隐私保护的改良方案,将可视门铃移动位置并调整角度,使门铃的可视范围不能拍摄到走廊的南侧,避免了透过窗户看到袁某家中隐私的问题。
在法官的协调下,汪某重新安装了可视门铃,袁某表示调整位置的门铃确实已经不再对其隐私产生威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确认完成协议内容。
法官庭后表示,智能可视门铃作为家居生活中一项便捷实用产品,满足了现代住宅居民基础的安防需求,本身无可厚非,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边界,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此类门铃使用中伴有大量的数据采集,稍有不慎就会触及邻里的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引发争议,甚至影响邻里和睦。
本案中,汪某虽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主观上无窥视邻居的故意,但设备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记录和存储了袁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袁某居住安宁以及隐私造成了侵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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