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1年8月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员工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以为业主查询房产情况和房屋确认单为由,从相关单位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将所窃取的信息贩卖给克拉玛依市某装修公司经理华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000元。
随后,华某将所获信息全部提供给该公司销售经理天某用于招揽业务。同时,天某又将该信息分别出售给马某、郑某等5人,非法获利92000元。马某获得该信息后,又从赵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汇总,将全部信息再次转卖至尉某等7人,从中非法获利2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赵某作为房地产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天某等人造成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秩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在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判决5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支付赔偿金用于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工作,既承担了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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