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治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着力打造符合新发展阶段需要的专业审判队伍,进一步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19年至今,宜兴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2件,审结320件,案件类型包括侵犯著作权、侵害企业名称、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记者从中选取4个典型案例,以期帮助广大读者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攀附名牌产生混淆
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远东电缆是一家大规模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电缆公司注册时,将“远东”两个字用于企业名称中。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影响了本公司的销售与声誉,遂将安徽这家电缆公司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远东”字号、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宜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远东”字号自1992年使用至今,先后获得江苏省乃至全国性的多项荣誉奖励,“远东电缆FAR EAST CABLE及图”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安徽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生产、销售,电缆辅料、塑料制品等安装及销售,其销售的电缆外包装上标注了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远东”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远东”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且“远东”文字及图形商标也获得过驰名商标的保护。安徽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远东”字号的知名度,但未尽到善意避让义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远东”字号商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安徽某公司使用该字号会让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会认为两家公司间存在特定关联性。
法院综合考虑“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安徽某公司的主观过错、企业规模、侵权时间、涉案商品的种类及价值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向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从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购玩偶赠送顾客
作品相似构成侵权
《海底小纵队》是一部深受儿童喜爱的动画片,著作权人为万达儿童文化有限公司。2020年7月,万达儿童公司发现宜兴市和桥镇的一家蛋糕店在制作的蛋糕上摆有《海底小纵队》中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等卡通形象作为装饰,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遂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蛋糕店辩称,卡通配件系店员网购所得,是赠送给客户的,并不营利。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蛋糕上用于装饰的卡通玩偶形象与涉案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美术作品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应认定案涉卡通玩偶形象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蛋糕装饰品形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海底小纵队》人物的复制品,侵犯了万达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蛋糕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像海底小纵队、超级飞侠、小猪佩奇等诸多小朋友喜爱的卡通形象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范围,经营者应避免使用原创设计或选择具有资质的装饰品供应商,以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未经授权擅自经营
误导消费赔偿三万
近年来,新式茶饮市场火爆,由于需求量大、门槛低、利润高,吸引了不少创业者加入其中。但也有少数商家只盯着知名茶饮店的品牌、知名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店铺“蹭热度”。
2016年7月,“汴京茶寮”茶饮品牌开始筹备创立,品牌形象由一系列日系风格的美术作品组成,先后在南京等地开设店铺,深受消费者喜爱。近两年,不断有客户加盟咨询,已在全国开设加盟店近百家。
2019年7月,“汴京茶寮”经营者发现蒋某未经许可和授权,擅自经营宜兴市区的“汴京茶寮”奶茶店,并使用了“汴京茶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广告语对外进行宣传。“汴京茶寮”经营者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随即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蒋某辩称原告著作权主体不适格,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汴京茶寮”在饮品市场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其所售卖的“汴京茶寮”产品及广告宣传语、图片、包装、装潢等在全国同行业内及有关消费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被告主观上具有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等方式提升自身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客户看到上述信息,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最终,宜兴法院判令蒋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各种“网红品牌”兴起,但有的经营者在开设店铺时,缺少对所涉品牌的关注和全方位了解,在签订加盟合同时缺少足够的注意,特别是对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内容掌握不够,有可能会加盟所谓山寨品牌,从而出现“真假李逵”之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经济损失。
明知假货销售营利
认罪认罚拘役六月
近年来,医用口罩成为抢手货。陈某嗅到其中的“商机”后,从某小厂家购进了一批3M牌9001型号口罩、9002型号口罩,但该批3M牌系假冒伪劣商品。陈某以每个4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很快就被急需口罩的消费者抢购一空。
据统计,2020年1月24日至29日期间,陈某共计销售假冒3M口罩上万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1765元。
2020年1月31日,有群众将该情况反映至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陈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的陈某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3M商标口罩的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陈某已向其中一名购买者退还人民币8500元。案件审理中,陈某家属代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陈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陈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购进的3M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在店中售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尤其是口罩等防疫物资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通过二维码、防伪标识等方式查询真伪,谨防上当。经营者不能因蝇头小利就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售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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