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某大学宿舍内将同学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两部照相机和两部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0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吴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行为人窃取同学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在学生宿舍经过时发现宿舍门没有锁,有机可乘,随手拿走了别人的财物,主观上有侥幸的心理,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尚好,且赃物已全部退还失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还可以复学,正常回归社会,有利于挽救行为人。法院判决后,在缓刑期回访吴某某,社区和学校评价都好,达到了适用缓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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