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在B造船公司维修期间,联系潘某采购安装发电机组,后潘某又将安装工作交由叶某,叶某作为发电机安装工作承揽人与组织者,联系了雷某、吴某、林某共同安装。2018年3月6日,雷某、吴某、林某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吴某当场死亡、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某严重伤残。事故发生后,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先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航运公司、B造船公司、潘某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付义务,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潘某、叶某的银行存款,并在福安法院协助下提取了潘某、叶某预存在该院的140万元保证金。事故发生后,A航运公司已超额垫付巨额赔偿款给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依判决,雷某等人需返还A航运公司多垫付的款项,转向潘某要求赔偿,但因潘某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某等人剩余赔偿款赔付将遥遥无期,执行因此陷入僵局。为此,执行法官主动召集各方多次协商,大力开展诚信兴商宣传,经过大量调解工作后,最终得到A航运公司的支持,各方达成和解。A航运公司主动担当,表示不再向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要求返还多垫付的近百万元的赔偿款,将该部份款项转为代潘某支付给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的执行款,并由潘某另行出具欠条给A航运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潘某也与A航运公司就垫付款项的偿还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海事法院特点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将诚信兴商宣传带入具体案件执行工作,最终化解复杂的赔偿款追索执行僵局,让被执行人A航运公司主动履行甚至代为垫付其他被执行人赔偿款,雷某及吴某、林某家属的“纸上权益”兑换为真金白银,避免了后续追偿的连锁纠纷。一方面,案件的执结为A航运公司争取到较高的业内评价,取得航运市场认可,企业诚信软实力得到提升,不仅树立了可信、担当的良好企业形象,也为其兴业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体现了诚信宣传工作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弘扬了诚信、守信社会风尚,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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