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告人丁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某发廊门口。方某某看见被害人周某某徒步经过该处,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告人丁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2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875元)、手链一条、农业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10200元等。得手后,丁某、方某某逃跑。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抢夺罪,鉴于其作案时年龄不满18周岁,是初犯,且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评析
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与汕头大学法学院正式合作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招募法学院学生作为调查员。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指派调查员在汕头大学老师的指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看法、态度等非涉案综合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以达到促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妥善处理、强化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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