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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某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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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被执行人张某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雨龙革村驶往西龙方向。行至西二镇大茂卜村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天某、张宏某当场死亡,陈星某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绍虎、许进才、周琼某、周朝某轻伤。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天有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星某(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星某(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琼某1494.32元,赔偿许进某1886.3元,赔偿韩绍某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某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某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星某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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