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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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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2日,曾木某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某(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某、滕某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某、曾木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某、滕某因何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某、滕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某、曾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某于2014年6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某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8日,富川县人民法院将曾木某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某被富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某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木某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的车辆予以变卖,将经营的个体户予以注销,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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