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周某某驾车先后在涪陵城区滨江路、兴华东路等地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故意碰蹭、碰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负全责的交通事故28次,获取余某某、文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币364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但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无法对驾车型“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
本案中,周某某利用驾驶的机动车“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驶中的被害车辆失控,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已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故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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