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执行人张某驾驶拖拉机由云南省弥勒市西二镇。行至某路段时,车辆翻至道路右侧的水沟中,造成乘车人保某有、张某波当场死亡,陈某润二人(两人系堂姐妹,姓名相同)均腰椎断裂,造成一级伤残,至今瘫痪在床,韩某虎、许某才、周某玉、周某贵轻伤。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保某有四名亲属经济损失104910元,赔偿陈某润(1992年)193846.7元,赔偿陈某润(1984年)194488.43元,赔偿周某玉1494.32元,赔偿许某才1886.3元,赔偿韩某虎2145.5元,共计赔偿约50万元。张某于2013年4月份出狱,出狱后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润二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直无钱医治,且二人脚部均已开始腐烂,即将感染到上身,急需治疗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陈某润二人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救助48万元。
(二)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在农村地区农用车造成的群死群伤案件尤难执行。云南省积极完善救助制度配套措施,将相关资金列入预算,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2015年使用救助资金近1000万元,化解了很多中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大额救助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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