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7日凌晨3时,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酒店前时与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该车与前面的被害人杨某的小汽车、被害人曾某的小汽车依次发生碰撞,事故致三被害人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潮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杨某、曾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
裁判结果
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可陈某仍心存侥幸,在与朋友饮酒后不听劝阻坚持驾驶汽车上路行驶,造成三名受害人的汽车受损。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适用缓刑,因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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