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禄劝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令董某向王某、张某支付赔偿款12.2万元。宣判后,董某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董某自2013年起至2018年,分五次补偿王某、张某20万元。
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张某向禄劝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禄劝法院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董某主动到法院支付了2013年至2015年间应当支付给王某、张某的赔偿金12万元。2016年4月,董某又主动到法院支付赔偿金2万元,同时,董某告诉执行干警其已无法按期继续履行。经查,董某为履行赔偿义务,已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在外租房居住,平日靠打零工生活。
在禄劝法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王某、张某和被执行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董某每月向王某、张某支付1000元,直至全部剩余款项履行完毕。此后,董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截止2019年4月,董某已将调解书确定赔偿金额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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