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秦岭水泥公司下岗职工焦某强为了生活,购置拉土车在王某章承包的铜旬公路工地营运,因交通事故致陈某英之父死亡。焦某强为了“省钱”,未给拉土车办理保险,铜川中院判决焦某强赔偿陈某英32万元,王某章对11万元交强险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英遂申请耀州法院强制执行。32万元赔偿款,对于在西安某单位做保安,月薪只有2000元的焦某强来说,无异一个天文数字。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焦某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焦某强和妻子张某除在铜川市新区有正在按揭贷款的住房一套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做工作,仅履行6000元。经在银行查询,扣划了王某章在建行永安路支行银行存款15000元。在督促焦某强履行义务时,焦某强伸出双手,称“我实在没有办法,法院拘留我吧。”执行人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在新区房屋,并委托中院司法技术室评估。得知法院要拍卖自己住房,被执行人焦某强顿时慌了,主动到法院要求配合案件执行。执行人员遂找到申请执行人,就案讲法,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经过四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赔偿申请人195000元,2015年12月31日一次付清。被执行人多方筹措资金,及时履行完毕。针对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实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对4653元执行费予以免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省钱,规避法律规定逃避保险,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被执行人,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威慑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案件和涉特困群体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对执行费进行减免,真正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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