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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与王士某、王希某生命权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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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6日晚6时,华某与丈夫徐子某在地里看守木耳时,王士某醉酒找事,徐子某与被告发生了口角,王士某用手中的锄头将华某的丈夫徐子某打倒,徐子某住院2天后不治身亡。王士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分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9月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士某强制医疗。华某于2014年8月25日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王士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全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士某系无行为能力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某全承担,故判决被告王士某及监护人王某全赔偿华某各项损失15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全逾期未履行。按规定经过多方工作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经法院研究,本案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救助范围,便向申请人释明有关司法救助规定。申请人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认可,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经过向政法委以及林业局请示汇报,取得了当地政法委和林业局的支持。向华某发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由于这些救济款除去还外债所剩无几,只能解决眼前问题,华某的今后生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法院又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其纳入为低保户,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友善互助

  考虑此案的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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