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文章详情

擅用农药被判缓刑 考验期内禁止种菜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曹某、蔺某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种植蔬菜类活动。

  今年3月,曹某在自家种植的韭菜根部发现很多蛆虫。为消灭蛆虫,曹某明知农药“毒死蜱”严禁在蔬菜上使用,仍心存侥幸,在灌溉韭菜过程中将大约150ml的“毒死蜱”全部浇入。随后,当地农业农村局在曹某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农药“毒死蜱”。

  无独有偶,今年4月13日,蔺某为了消灭自家韭菜地的害虫,将两瓶“毒死蜱”稀释后,灌溉到韭菜地中。4月18日,当地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蔺某家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毒死蜱”。

  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蔺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期间使用禁用农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于10月12日、10月26日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蔺某生产的有毒、有害蔬菜尚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曹某、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某、蔺某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法官提醒,农户选择农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既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致富有道,守法为首。

文章来源于中国普法网,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