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某、姜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大型养猪场,为扩大生猪养殖规模,二人先后向刘某、白某某借款134万元,后因未偿还全部借款,刘某、白某某将二人诉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刘某、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随着疫情的发生,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无法按期履行和解协议,遂要求法院依法拍卖养猪场。鸡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分析研判,认为疫情期间难以进行正常的生猪屠宰及运输,若强行启动司法拍卖,容易造成财产价值大幅贬损,将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疫情期间猪肉市场稳定造成影响,决定再次促成双方和解。经过反复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疫情结束后启动执行,被执行人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再次达成了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经营的是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场,若在疫情期间强行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仅会造成养猪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的风险,还可能对当地猪肉市场供应及猪肉价格稳定造成消极影响。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着眼执行的长远效果,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还对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