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是建平县一家热力生产与供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与供应、煤炭购销、保温工程施工。2019年,因某热力公司欠付毛某某煤款139万,法院依法判决某热力公司承担煤款给付责任。因热力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货款,2020年,毛某某向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对冬季供暖工作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货款分期付清。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某热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员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等问题。鉴于供暖季某热力公司的正常复工对民生有重要影响,如果直接冻结账户将不利于其复工复产。为此,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款和社保、保障物资生产、确保复工复产回笼资金,保障地方供暖需要;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只有尽快复工复产才能保证其及时收到货款,实现双赢。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