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文章详情

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生产经营权利

  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具体检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案原告杜某某系双眼全盲残疾人,其作为民事主体租赁门面用于经营盲人按摩,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体现,其合法经营权利更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出租方违约侵害残疾人正常生产经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残疾、法律知识薄弱、经济条件有限等原因,在依法保护其权益时处于明显弱势地位。针对本案,法院的审理工作立足保护残疾人生产经营权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本案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为双眼全盲残疾人,其租赁壹某公司门面一间用于经营盲人按摩。在杜某某经营过程中,壹某公司不履行出租设施修理义务,且其员工破坏杜某某经营设施,阻碍杜某某对外经营,导致杜某某无法开展正常经营。为此,原告杜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何某某恢复其店内设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杜某某作为残疾人,法律意思淡薄,不能举示相关证据,且其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切实依法保护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合法经营权益,减轻残疾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加大案件协调力度,最终促成原告杜某某与案外人壹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切实保护了原告杜某某的合法经营权益。原告杜某某亦撤回了针对被告张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