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残往往会导致受害人致贫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及时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阿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残疾且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能动司法,不辞劳苦跋涉两千余里上门调解,促成被告当场赔付,及时救济了受害人的损失,实实在在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农民工做了一件好事,在当地群众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阿某某因乘坐被告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严重受伤、双下肢完全瘫痪,司法鉴定为2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阿某某经济困难且身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阿某某家属无力到江西开庭的情况后,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并连夜长途跋涉前往阿某某住地,就地开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方当场支付给阿某某28万元赔偿款。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