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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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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6日上午,原告华某某与母亲欲共同前往被告的新世纪影城看电影,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原告将头探出扶梯外张望,其头部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处夹伤。原告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浦东审理认为,自动扶梯检验合格且设置提示牌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涉案提示牌仅有警示提醒作用,不具备行业规范所要求的防碰功能。从防范成本而言,提早对提示牌予以改进增强其防碰功能,支出成本微乎其微。被告亦在事发后主动更换全部自动扶梯的提示牌,增强了防碰功能。尽管被告在每个楼层都安装摄像头并配备保安进行巡岗,但对于原告探头向扶梯外张望的危险举动,保安及相关人员均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原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浦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的4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98元;对原告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

  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国内自动扶梯行业规范及检验标准的援引及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分析,明确指出大型商场应当注意自动扶梯处设置兼具警示及防碰功能挡板,应当充分注意未成年人危险举动予以及时劝阻防范,以有效避免此类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裁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身心特点,详细阐述了大型商场作为营利性公共场应当负有比非营利场所更严格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借鉴价值,也起到规范大型商场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成长保护的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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