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甲于2012年11月11日与张某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张某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常甲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张某明家属约定,张某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张某明方现按照约定已将八十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二被告。经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亲。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常甲的非婚生女,在常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与常甲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对张某明赔偿常忠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同等的赔偿请求权。张某明方与张某某、常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张某明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二被告在赔偿协议达成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权鉴定应当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应该将张某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但数额应为40万元的三分之一。关于张某明方赔偿二被告的精神抚慰金,是张某明方与二被告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且因张某明与张某某、常某明确约定了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和常某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张某某、常某将原告李某某应得的133333.33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给本案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依法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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