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3日下午,张某由母亲钟某带领,购票进入张甲经营的气垫床内玩耍。期间,同在气垫床内玩耍的王某从气垫床顶部滑下来将张某砸伤,损失共计17354.12元。
裁判结果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气垫床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床内玩耍的儿童提供安全的环境。张甲作为气垫床的经营者,明知王某年龄大,身高体重,但是,仍然售票让王某进入玩耍,致使王某滑下砸伤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已经达到10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在玩耍中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遂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损失5512.06元;张甲赔偿张某损失8677.06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儿童受到侵害的案例。《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被告张甲作为气垫床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玩耍中对自己的行为不予约束,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张某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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