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樊某的非婚生子,其母因种种原因离家,下落不明。后樊某又与他人结婚生子。王某出生后不久即跟随其奶奶生活至今。樊某对王某不管不问,不支付抚养费,到了适学年龄,因没有户口不能入学,但樊某之妻拒绝将王某的户口入到其户口本上。无奈,王某的奶奶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樊某支付王某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50000元。樊某以其没有固定收入,其婚生子患有严重心脏病,医疗费用高且有外债为由,拒绝支付王某过多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500元。樊某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不仅要负担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对待非婚生子女也应一视同仁。本案中,樊某因为要抚养婚生子而对非婚生子不闻不问,厚此薄彼,拒绝承担对王某的抚养义务,于理不合,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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