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拿着一份40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诉称: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被告陈某某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合计金额45万元;2012年7月24日,双方结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被告因此立下借条一份,但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两人归还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陈某某辩称:自己多次向原告借款的原因是参与赌博,总计金额只有23万元,原告按10%至15%的利率计算高额月息,自己归还了12万后无力偿付,在原告胁迫之下才打了张40万的借条,并且立据后自己也已经归还了4万元。被告沈某某辩称:陈某某借款用于个人赌博,不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已经离婚,涉案债务应由甲一人承担。
裁判结果
审理中,原告除40万借条外,向法庭提供21份银行存款凭证,共计金额298900元,并称其余借款均通过现金给付。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自己与原告短信通讯记录,用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陈某某强调,向原告的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的方式,借款期间双方从未见过面。两被告对其主张的“借款用于赌博”、“原告收取高利”、“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等主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前提。本案原告提供了一份40万元的借据,其中的298900元有21份存款凭证证实已经实际交付,其余的101100元,原告认为是当面现金交付。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次数多达几十次,时间跨度近两年时间,从现有的21份存款凭证来看,汇款金额最大40000元,最小只有1000元,可以认定双方的交易习惯就是通过银行汇款完成借款交付。对两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缺乏有力证据加以证实,法官亦未加以采信。据此高邮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9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扬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些民间借贷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借款用途、金额、过程、利率等基本事实不一致,能够提供的书面证据难以反映案件事实。本案纠纷较为典型。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借款总额,也不认可原告提出“当面现金交付”的陈述,法官因此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本人到庭(原告几次庭审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其本人未到庭)与被告当面对质,陈述现金给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过程,并接受法庭的询问,但原告予以拒绝。法官据此对原告提出的现金交付1011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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