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赘至张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家属获得抚恤金、未出生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张某生下女儿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儿二人应得的赔偿款,遭任某拒绝。2014年10月14日,旬阳县法院作出(2014)旬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等给付张某、任某乙共计360983.33元死亡赔偿金。宣判后,任某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旬阳县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任某拒绝履行亦不报告赔偿款所在。执行法院将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届满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联系。执行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8月25日,旬阳县检察院以任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旬阳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任某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担保剩余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10月12日,旬阳法院以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任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尤其在其因拒执行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且外出躲避债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是家事纠纷引起的案件,人民法院既依法追究任某刑事责任,又注重促进执行和解,弥合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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