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初中辍学后,小宁就从安徽老家到镇海打工,由于未到18岁,他四处碰壁。在此期间,他结交了一些社会青年,经常和他们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沾染了小偷小摸等恶习。
2012年10月1日,小宁和两个朋友从KTV出来后,身上钱花完。次日凌晨,小宁和朋友经事先商量,乘坐张某喜的人力三轮车至某条路上后,对张某喜拳打脚踢,抢得张某喜身上的近百元现金。
裁判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决小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同时,小宁被禁止在三年六个月以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与此同时,法院还向小宁父母发出了监管令,要求他们督促小宁履行禁止令。
典型意义
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导致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厌学、逃学,过早流入社会,沾染上不良习气。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站等随之出现,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容易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事物侵蚀,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中,小宁之所以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与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关系。所以,法院在充分查明宁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利用禁止令制度,禁止宁某在三年六个月以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宁某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关系,因此,法院还向宁某的父母发出了监管令,要求他们督促宁某履行禁止令,积极配合法院、社区矫正组织、学校、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考察、帮教,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汇报宁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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