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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铭等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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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0日晚,因彭某龙的弟弟被人欺负,葛某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相约去打架,并带了三把砍刀,到了约定地点没有见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要回家时,葛某铭说白天他在南宁市兴宁区水库大坝被人欺负,让他们一起去找这些人。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葛某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带了三把砍刀到水库时,见帐篷里有人在休息时,葛某铭让其他三人进帐篷,并将帐篷里的人赶出外面,葛某铭用言语、另三名被告人手持砍刀对被害人刘某某、黄某、罗某某、曾某进行威胁,并搜查帐篷,搜出四被害人现金80多元;后葛某铭让另三名被告人将现金80多元退还给四被害人,之后四被告人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红米手机一部,抢走黄某某易丰牌手机、山寨手机各一部,抢走罗某某TCL手机、联想手机各一部。被抢的红米手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572元,易丰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抢走的红米手机公安人员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裁判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恐吓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三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龙、江某灿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铭提议并指挥其他三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持刀恐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某铭、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除缴获的部分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外,还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另葛某铭让另三名被告人将搜查到的现金80多元退还给四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宣告缓刑。以被告人葛某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闫某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彭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江某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财物案件。本案中葛某铭带领三个未成年人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带了三把砍刀到水库,抢走了四名在那里露营的学生的钱和手机。本案中的闫某寿、彭某龙、江某灿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校期间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顺利完成了初中学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分辨能力和自控力差,结交了不良朋友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父母又因忙于生计, 没有太多时间关心教育和管教。他们因年龄较小,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明辩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且有不劳而获的思想,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这次教训能反思自己,端正自己的态度和行为,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父母应尽自己的责任监管到位,帮助孩子走上正确的道路,让其发挥自身的人生价值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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