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从独自在其家中喝酒,听闻隔壁传来敲门声,开门发现是被害人潘某某(时年11岁)后即起色心,将潘某某哄骗至其家中卧室,不顾潘某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同年7月某日,黄某从在街上遇见潘某某后,强行将潘某某拉至上述地点,再次奸淫潘某某。
同年8月初某日,潘某某与同学潘某秀、吴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南宁华侨投资区某小区玩耍时遇到黄某从,黄某从叫潘某某等四人去他家玩耍。潘某某等四人去到黄某从家后,黄某从又将潘某某拉至卧室,奸淫了潘某某。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从以暴力手段奸淫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从犯强奸罪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院在选择从重处罚时,更应体现依法严惩。
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黄某从多次奸淫被害人,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正常学习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量刑时应一并考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黄某从目无法纪,强奸身心、智力等方面尚不成熟的幼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犯罪性质较为恶劣,结合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秉持的“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法院依法对黄某从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黄某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奸淫幼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未完全,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等严重犯罪,不仅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对自身成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本案中,被害人潘某某遇害后出现多疑、敏感、怕生等精神问题,黄天强因犯罪入狱,势必也会对他的成长道路造成影响。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应更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识教育,减少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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