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鹏任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电梯维修员,负责维修本市福田区某工业区内的电梯。同年8月8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鹏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进入电梯间的顶部,分七次分别盗窃了工业区电梯里的坠重铁块,总共126块。电梯坠重铁块被盗后,导致天地平衡系数变小,可能会使电梯满载或者重载下行时电梯失去控制,发生溜车等事故,影响乘客人身安全。同时,被告人陈某鹏还借机进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福田区的仓库,盗窃公司超负荷试验专用砝码67块。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共计人民币13400元。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鹏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陈某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待本职工作缺乏基本的责任心而引发的案件。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电梯每天来回运送人们上上下下,其安全运行是乘梯人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本案被告人陈某鹏作为一名电梯维修员,本应将保障乘梯人人身安全的职责时刻牢记于心,却见财起意,干起了盗窃行为,其窃得的是坠重铁块和金钱,丢的是社会责任心和良心,使为人们带来便利的电梯变成了时刻可能夺人性命的怪兽。面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将依法给予惩罚,坚决维护公共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除了本案被告人所从事的电梯维修行业,公共交通、食品生产经营、建筑等其他很多行业,都与公共安全休憩相关,都可能成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发生领域,需要从业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绷紧法律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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