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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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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

  任某、颜某彬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任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案件审理期间,颜某彬向法庭陈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外举债11万元用于治疗自身所患疾病,并提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任某对此予以否认。2010年11月1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颜某彬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疗疾病借款11万元,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加以印证,该债务原、被告应各承担5.5万元。

  颜某彬在上述离婚诉讼中提供两份生效判决书的案件分别为:1、张某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据载明,颜某彬分别于2007年8月12日和2008年9月10日共向张某借现金6万元整。2010年7月27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彬偿还借款。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判决,颜某彬偿还张某借款6万元整。2、颜某广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某广提供的借据载明,颜某彬于2009年1月10日借颜某广现金5万元整。2010年7月27日,颜某广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彬偿还借款。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判决,颜某彬偿还颜某广借款5万元整。

  在离婚诉讼中,任某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任某向检察院举报,认为颜某彬所主张的两笔借款不真实,请求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颜某彬为和任某离婚时增加共同债务减少本人经济损失而与颜某广、张某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判决。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请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封丘县人民法院再审。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颜某广、张某的诉讼请求。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颜某彬罚款2万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万元。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及时将监督情况及相关证据抄送主审离婚诉讼的法院,法院对任某与颜某彬的离婚诉讼依法作出二审改判,认定颜某彬在离婚诉讼中有虚构债务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颜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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