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1日,吴某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840万元。同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某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购房合同及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吴某出具的承诺函等,发出了支付令: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吴某违约金及利息共计840万元。同年2月16日,吴某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同年2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2005年10月27日和2006年10月12日,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也分别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欠款。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均发出支付令: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给付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86.6万元,给付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150.053万元。
2011年10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受贿案件中发现,上述支付令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将线索交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05年,湖南某投资公司意欲收购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厦,在向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收购款后,发现该大厦消防设施不合格,收购风险太大,决定放弃收购,并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收购款。为促使收购成功,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授意该公司法律顾问胡某虚构事实,分别制作了吴某、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与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虚假债权债务资料,并以上述个人和公司的名义向岳麓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致使岳麓区法院错误作出3份支付令,确认前述三方对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拥有虚假债权合计2400余万元。从而使湖南某投资公司误以为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支付的1000万元收购款难以收回。迫于形势,湖南某投资公司只好继续收购该大厦。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了3份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撤销上述支付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原申请人的申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案、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原执行裁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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