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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挪用执行款物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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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甘肃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队队长毛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陆续收回的案款未及时交付申请人,怀疑被其个人使用。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这一线索后,对毛某的执行行为进行调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毛某在担任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队队长期间,负责承办农业银行玉门市支行对长期欠贷客户申请支付令案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毛某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私自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012年5月,毛某调整工作岗位后,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但仍涉嫌将之前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4万余元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由其使用,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毛某作为执行人员,存在一人收取执行案款、将收回的案款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未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也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自制的无编号收据等执行违法行为,且公款私用达两年之久,反映出玉门市人民法院对执行案款的收取、支付及票据使用均存在不规范现象。遂于2014年6月11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加强对干警的法制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要对所收取的各类案件款及时按规定处理,严防坐支,确保各项资金安全运行。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答复,对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

  因毛某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侦查部门。后经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毛某挪用执行案款1847831.12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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