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某发诉被告人邱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兴民二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判令邱某宝偿还邓某发欠款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限邱某宝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邱某宝未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1月15日,邓某发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向邱某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在2016年1月29日前主动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应于2016年1月29日之前向该院如实报告近期财产情况,并同时告知了不按期履行及逾期不报告财产或报告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收到该文书后,邱某宝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6年2月3日下午,该院执行人员前往邱某宝住处,依法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邱某宝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揪扯执行人员,并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案外人李某发在明知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围攻,拳打脚踢执行人员,并煽动村民阻止执行人员离开。邱某宝、李某发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经鉴定,该院执行人员左额部稍肿胀,左面颊有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2月6日,该院依法对邱某宝司法拘留15日,并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邱某宝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同年6月3日,该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邱某宝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李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宝不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还揪扯执行人员,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人员受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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