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阳某某夫妻以自己的名义为张某某贷款买房,张某某却不见了踪影,阳某某夫妻二人成了被执行人。2018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阳某某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
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阳某某和担保人张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西山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张芳于2016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进行购房按揭贷款,借款人民币600000元,购买坐落于昆明市双桥商业街16幢2单元某房屋,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并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
被告阳某某夫妻表示,张某某曾是一名房产中介,因限购不能购买房屋遂请夫妻二人帮忙购买此房屋,由张某某来还贷款。达成共识后,双方私下签署了相关文件后,阳某某夫妻二人和张某某到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
谁料房屋购买后,张某某多次拖欠贷款还款还玩起了“失踪”。阳某某夫妻对该笔贷款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张某某“失踪”后,阳某某夫妻二人也未到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情况
2016年7月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被告阳某某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刘某某、阳某某共同于2016年9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贷款本金563933.15元及相关利息;由担保人张某某对被告刘某某、阳某某就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对抵押物坐落于昆明市双桥商业街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调解协议生效后,阳某某夫妻二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张某某此时也一直处于“失踪”状态。无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向法院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承办人执行二局副局长毛涛多次与被执行人阳某某、刘某某释法明理,但二人均以没有能力为由无法偿还贷款。后经法院依法对昆明市双桥商业街16幢2单元702号房屋住宅进行了评估拍卖,但该房屋的两次司法拍卖均以流拍告终。
毛涛将此情况告诉了阳某某二人,希望阳某某夫妻能通过其他方式偿还贷款。阳某某夫妻表示,现在二人没有能力还款,未来也没有能力还钱,希望法院直接将此房屋直接抵押给银行以了结债务。
刘某某表示:“当时购买上述房屋时,是张某某想买房屋用来赚钱。但张某某因限购不能再次进行房屋购买,便让我和阳某某购买,落户在我们夫妻名下,但首付款和贷款都由张某某来支付和偿还,我们连房子在哪都不知道,更没有住过一天,上述债务应该由张某某来偿还,我们没有能力偿还。”
经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表示不愿意接受实物抵押债权;而被执行人阳某某和刘某某表示只愿意用房屋抵押,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而阳某某和刘某某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最终对阳某某进行了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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