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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改户门朝向 妨碍通行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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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和洪某同住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是同楼层相邻两间房的邻居,洪某从电梯门到家途中必经杨某房屋入户门前的公共过道。杨某在新房装修时,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洪某测量发现,小区楼层的公共过道大约是132厘米,一个入户门约有95厘米,如果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话,打开门时公共过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间距,而且住户开门的时候也看不见门外面的情况。洪某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此,洪某多次与杨某协商,要求杨某将入户门按照开发商原来的设计,由外开改回内开。杨某则认为,其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一定会造成安全隐患,且其已在入户门内侧安装橱柜,若将入户门改回内开,需将橱柜拆除,为此损失不小,故始终不愿意将入户门改回内开。后因双方协商无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洪某与杨某之间构成相邻关系,杨某为图自己方便,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况下,将其房屋的内开进户门拆除改为外开进户门,确实给洪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碍,即已给相邻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故杨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业主买了房也不可以随意装修,建筑物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中,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其中,方便生活的原则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二、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三、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由此可知,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动产时,相互对对方造成一定影响在所难免。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协作、容忍义务。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所有的房屋,在开发商交付时,房门为朝内开,现其自行改为朝外开,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征得相邻方的同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洪某与杨某两家距离较近、楼道较窄,杨某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洪某在发现杨某擅改入户门朝向后,即表示不同意,而杨某不管不顾,其擅自改装入户门的妨害行为已超过洪某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自行将入户房门改回,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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