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2021年5月,双方签订《共管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遂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2021年11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人民政府反馈材料,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市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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