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作为学员与A驾校签订一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2021年3月21日,教练助理丙驾驶教练即被执行人林某乙所有的车辆,搭载林某甲等人前往模拟考试点进行练习,归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某甲等人受伤的后果,林某甲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即教练助理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1月15日,林某甲向同安法院提起对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人的诉讼,要求林某乙、A驾校、教练助理丙等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2年3月10日,同安法院作出判决,林某乙向林某甲赔偿177972.99元,A驾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22年4月1日生效。2022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向同安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林某乙、A驾校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和解建议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林某乙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其近期将凑齐款项,请求暂缓冻结个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承办法官秉持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决定减轻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限制,仅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2022年6月9日,被执行人林某乙将全部案款汇入该院执行账户,主动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同安法院于今年首创《执行和解建议书》,通过这个方式向被执行人释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从而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乙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鉴于此,同安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合法利益的同时,秉持着善意执行理念延缓对被执行人林某乙资金的冻结措施,减轻对被执行人林某乙生产生活的限制,使得被执行人林某乙能在短时间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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