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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干、史某安、冯某与赵某合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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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该案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审理,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确认被告赵某退出铜川新区金汉森南美烤肉旗舰店合伙有效。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铜川新区金汉森南美烤肉旗舰店的注销登记。该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干、史某安、冯某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赵某谈话、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以不服裁判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8年7月4日,经该院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赵某拘留十五日。在拘留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某强烈反抗,致两名执行法警受伤。在司法拘留期间,执行干警两次提审,被执行人赵某均表示不履行。2018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赵某拘留期限届满,该院以拒执罪将赵某移交给铜川市新区公安分局。  

被执行人赵某在刑拘期间,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和自己的错误,向法院递交一份悔过书,称自己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变更注销登记,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赵某抗拒执行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经过惩戒、教育、挽救,赵某能够及时回头、及时悔过,积极配合法院,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赵某也对自己之前不懂法、不信法的行为真诚悔过,表示要学法、守法、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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