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单独强奸或轮奸被害人曾某莲。归案后,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单独强奸妇女或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一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马福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马一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马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在骨龄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一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唯一有争议的是被告人马一某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一某进行骨龄鉴定。根据被告人马一某骨骼DR片推断其年龄系18.0±1岁,有可能在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得知鉴定结论后,承办法官前往被告人马一某老家,调查其年龄的相关情况。因其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所读小学均出具证明,相关的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其实际出生于1995年,而非户口记载的1988年。该组证据能够与骨龄鉴定结论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马一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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