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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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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某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大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某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某仍拖欠刘大某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某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某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某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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