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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白干了?“实习生”用这些证据状告单位获赔超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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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控诉白干9个多月 太平洋证券辩称是“实习生”

  根据裁判文书,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了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9个多月全都白干了。于是,李某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011.5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对此,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对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

  同时,该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0A办公系统的权限,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的款项。该公司指出,李某在公司实践学习期间,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其是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运营实习生。

  谈及李某主张的每月1万的工资标准,太平洋证券称其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参考公司同期入职、同样学历背景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实习生”获赔超20万元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李某自2019年3月5日进入太平洋证券公司,2019年12月25日离开公司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系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同时,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另外,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某询问入职事宜,而宋某某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某某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太平洋证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年休假的诉求,由于李某未能提交就其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1年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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