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

联系我们

    邵阳律师 文湘桂律师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Q Q:122542517(请注明:法律咨询)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律所: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邵阳律师网 > 劳动工伤 > 文章详情

姬某某故意伤害案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因恋爱纠纷与被害人任虎兴各纠集数人互殴。厮打中,姬某某持刀将任虎兴捅伤,致任虎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第7肋骨骨折、肝脏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姬某某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时,姬某某不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872.62元,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姬某某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容易感情冲动,在自控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而犯罪,这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同时,本案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纠纷发生后,各自纠集多人互殴,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点,即团伙犯罪。未成年人往往讲“哥们儿”义气,一人有事,同伙齐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小的激情犯罪,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他未成年参加者,情节较轻的,应以教育为主。

文章来源于中国普法网,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