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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等与阮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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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骆某某等6人在非洲的坦桑尼亚与当地的船东XX公司和我国国内合资人阮某某签订《劳工出海打鱼捕捞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位于非洲的坦桑尼亚海洋,XX公司和阮某某负责提供船只和捕捞工具,并承担骆某某等6人的工资、吃住、往返以及办理劳工手续费用等。此后,由于XX公司和阮某某拖欠骆某某等6人的劳动报酬,XX公司和阮某某共同向骆某某等6人出具了欠条并签订了附加协议。但履行期限届满后,XX公司和阮某某未能守约,骆某某等6人向当地的华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骆某某等6人回国后,考虑到XX公司是境外公司,如对其起诉将会耗时持久,故仅对阮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从XX公司、阮某某与骆某某等6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在XX公司、阮某某提供船只和必要捕捞工具的情况下,骆某某等6人需完成约定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并由XX公司和阮某某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据此,XX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欠条》《附加协议》以及坦桑尼亚华助中心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XX公司、阮某某和骆某某等6人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广州海事法院综合已有的证据,查明了相关事实,认定骆某某等6人与阮某某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判令阮某某向骆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审宣判后,阮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船员赴海外务工的情形越来越多,船员因产生于海外的劳务报酬问题,请求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案件日渐增多。普通船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维权能力不足。在海外务工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又会遇到语言障碍、耗时持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在当地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因此,该批船员选择了回国寻求司法救济。在诉讼过程中,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对船员与雇主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仔细推敲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陈述的意见,在充分把握案件所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了船员的合理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船员在海外务工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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