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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峰等三人与郑州某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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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张某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某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某腾公司支付张某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某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某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某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某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某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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