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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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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以安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某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为   9967468元。后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进度结算总额为10423124元,三被告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990万元后,仍然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2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支付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某胜、赵某、董某宝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分别于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5日,珠海某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3月30日,赵某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2016年1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被告人如果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欠薪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本应从严惩处,但是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董某宝在一审宣判前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是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并适用缓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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