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文承接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某工业园佛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梁某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某文支付,被告人梁某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被告人梁某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属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
文章来源于广东高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