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海驾驶农用运输车与行人吴某相撞,吴某被碾压受伤。经鉴定,吴某属重伤一级,杨某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25.40元。执行中查明,被告人杨某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狱,目前无工作,除筹借的20000元已偿还给吴某之外,经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本案申请人吴某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辍学在家,因经济困难装不上假肢,且因申请人需要专人照顾,其父无法从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维持生计。吴某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其父吴某国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因车祸致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杨某海无银行存款,无履行能力,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某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因罗山县人民法院救助资金不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分别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吴某救助3万元、1万元、1.5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吴某系未成年人,因车祸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吴某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为有效缓解未成年人吴某及其家庭所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三级法院联动救助,为未成年人吴某提供司法救助金,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家庭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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