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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千万别主动辞职,否则你就亏大了

邵阳律师 文湘桂 联系电话:13807394353

很多小伙伴以为,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便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信或者直接自离,以求快速办结手续,再去寻找下一份工作。

要告诉你们的是,这样做你可能就亏大了

如果你没有续约的打算,正确做法应该是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而不是提交辞职信。

提交辞职信就表明是主动、自愿离职,这样用人单位不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你还没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当然,如果你不差钱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工人,辛辛苦苦在职场上摸爬滚打,该争取的权益,就不应该轻易放弃。

接下来,我们来搞清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分情况而定。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续签,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