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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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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债务1400万元。该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该执行标的物进行了评估,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某典当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无异议。在对该标的物执行移交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案涉土地上一处价值187万余元的地上建筑物(12号钢结构房屋)被拆除毁损。经查,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擅自将案涉建筑物拆除,以6.6万元的价格予以变卖,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案涉建筑物,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案涉建筑物非法处置、毁损、变卖,出卖后亦未将6.6万元变卖所得交给人民法院以履行法定义务或给付申请执行人,且抵债价值187万余元远远高于出卖价款6.6万元,最终导致执行法院无法顺利将案涉建筑物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非法所得6.6万元,或在执行中予以追缴,返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执行标的物经价值评估后,流拍未成交,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人民法院抵债执行裁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且无异议的情形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执行过程中恶意逃避执行,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案涉建筑物,以远低于抵债价值的价款出卖,使申请执行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案涉建筑物,增加了执行难度,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拒执犯罪将非法处置、毁损、变卖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是刑法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让被执行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实现刑法设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从而使得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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